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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快訊

(上接C6版)國科恒泰(北京)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下轉C8版)

發布時間:2023-07-11       作者:中陽期貨      點擊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長城證券作為發行人的保薦人將對發行人股票上市后當年剩余時間以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進行持續督導,由保薦代表人張濤、李宛真提供持續督導工作,兩位保薦代表人具體情況如下:

  張濤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保薦代表人,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現任長城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執行董事,曾先后供職于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2011年開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曾負責或參與東方中科(002819)、先達股份(603086)IPO、優利德(688628)IPO項目;順絡電子(002138)、大富科技(300134)、國聯水產(300094)非公開發行項目;特發信息(維權)(000070)、通光線纜(300265)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資有限公司、紅星美凱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項目等,具有豐富的投資銀行工作經驗。

  李宛真女士,長城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業務董事,保薦代表人、注冊會計師,曾任職于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越秀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和參與的項目包括廣汽集團香港上市年審、越秀地產香港上市年審、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2016年開始從事投資銀行工作,參與的主要項目包括先達股份IPO(603086)、通光線纜(300265)和特發信息(000070)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八節?重要承諾事項

  一、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東方科儀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若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2024年1月12日,非交易日順延)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企業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前述鎖定期的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后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公司實際控制人國科控股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承諾

  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王戈、張廣平、侯增、劉冰、蔡利元、肖薇、吳錦洪、王小蓓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若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2024年1月12日,非交易日順延)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前述鎖定期的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本人在上述鎖定期屆滿后二十四個月內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若公司上市后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本條承諾。

  3、在鎖定期滿后,在公司任職期間,本人每年轉讓公司股份不超過所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5%。在本人離職后半年內,本人不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擔任公司監事的股東何志光、趙男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在鎖定期滿后,在公司任職期間,本人每年轉讓公司股份不超過所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5%。在本人離職后半年內,本人不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其他股東承諾

  發行人其他股東宏盛瑞泰、君聯益康、國科嘉和金源、國豐鼎嘉、涌流資本、招商招銀、通和毓承、國科瑞鼎、五五綠洲、西藏龍脈得、常州山藍、國科鼎奕、通和二期、泓達雄偉、蘇州通和、百年人壽、朗聞通鴻、朗聞斐璠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承諾人名下由中國科學院控股有限公司及東方科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如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承諾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該部分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其他股東泰康人壽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且不委托本企業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業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其他股東夏爾巴一期、北極光正源、北極光泓源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并依法辦理所持股份的鎖定手續。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鎖定期內違反相關承諾減持公司股份的,則由此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本次發行前控股股東、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意向和減持價格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東方科儀、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宏盛瑞泰、泰康人壽承諾:

  “1、本企業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鎖定期滿后,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以及本企業已作出的相關承諾,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2、本企業在所持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該等股票的,減持數量每年不超過本企業持有公司股票數量的50%,減持價格將不低于公司發行價(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價格下限和股份數將相應進行調整)。

  3、本企業減持公司股份的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實施減持時,將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本企業將配合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及時、充分履行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義務。

  5、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實施減持時,如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票減持存在新增規則和要求的,本企業將同時遵守該等規則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應將違反承諾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

  發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君聯益康承諾:

  “1、本企業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鎖定期滿后,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以及本企業已作出的相關承諾,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2、本企業在所持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該等股票的,累計減持的股份最高可至發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100%,減持價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價格下限和股份數將相應進行調整)。

  3、本企業減持公司股份的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實施減持時,將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本企業將配合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及時、充分履行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義務。

  5、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實施減持時,如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票減持存在新增規則和要求的,本企業將同時遵守該等規則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應將違反承諾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

  (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為維護公司股票上市后股價的穩定,充分保護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要求,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該預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發行人作出承諾:“1、本公司將嚴格遵守執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議案,包括按照該預案的規定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并接受未能履行穩定股價的義務時的約束措施。2、本公司將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規定的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作出承諾:“1、本企業承諾,本企業將嚴格遵守執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議案,包括按照該預案的規定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并接受未能履行穩定股價的義務時的約束措施。2、本企業將根據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回購股票的條件下,在股東大會上對相關回購方案投贊成票。”

  發行人非獨立董事作出承諾:“1、本人承諾,本人將嚴格遵守執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議案,包括按照該預案的規定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并接受未能履行穩定股價的義務時的約束措施。2、本人將根據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回購股票的條件下,在董事會上對相關回購方案投贊成票。”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承諾:“本人承諾,本人將嚴格遵守執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議案,包括按照該預案的規定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并接受未能履行穩定股價的義務時的約束措施。”

  穩定股價預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1、啟動和停止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1)啟動條件

  上市后三年內,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惡意炒作之因素導致一旦出現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若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基準日后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現金紅利、股份拆細、增發、配股或縮股等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時,應當開始實施相關穩定股價的方案,并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2)停止條件

  ①在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方案的實施期間內或是實施前,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高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將停止實施股價穩定措施;②繼續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將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③各相關主體在連續12個月內購買股份的數量或用于購買股份的金額已達到上限。

  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方案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后,如再次發生上述啟動條件,則再次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上述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達成時,將依次開展公司回購,控股股東、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等措施以穩定公司股價,回購或增持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控股股東、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出現需穩定股價的情形時,應當履行所承諾的增持義務,在履行完強制增持義務后,可選擇自愿增持。如該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則控股股東以及其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應予以支持。

  1、公司回購股份

  當公司股票價格觸發啟動條件時,則公司采取回購股份的措施以穩定公司股價。

  (1)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2)如符合《公司法》《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公司章程》規定的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公司除前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的情形,應由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并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①公司單次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金額不高于上一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0%,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20%;

  ②公司單次回購股份數量最大限額為公司股本總額的1%,如公司單次回購股份后,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公司繼續進行回購,12個月內回購股份數量最大限額為公司股本總額的2%。

  2、控股股東增持

  在公司回購股份措施完成后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啟動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東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份進行增持;

  (2)控股股東單次增持股份的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獲得的公司分紅金額的50%;

  (3)如控股股東單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控股股東繼續進行增持,12個月內控股股東増持股份的金額不高于上一年度獲得的公司分紅金額。

  3、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東12個月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總金額達到其上一年度從公司取得的分紅金額后,如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啟動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在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份進行增持;

  (2)有增持義務的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其單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低于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年度自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30%,如單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該等人員繼續進行增持,12個月內不超過上年度自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60%;

  (3)公司將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4、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1)公司回購

  A、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啟動條件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作出實施回購股份或不實施回購股份的決議。公司回購股份的議案需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獨立董事應對公司回購股份預案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應對公司回購股份預案提出審核意見。

  B、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是否回購股份決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如不回購需公告理由,如回購還需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如回購股份的議案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應當在公告董事會決議當日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并經股東大會審議;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后,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C、在完成必需的審批、備案及信息披露后,公司應實施相應的回購方案,原則上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后,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D、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并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A、公司董事會應在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開始啟動增持,并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后的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3、相關約束措施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控股股東及有增持義務的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公司的約束措施

  公司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本公司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指定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董事會應向股東大會提出替代方案,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對替代方案發表意見。股東大會對替代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控股股東的約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指定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公司有權將本人應該用于實施增持股份計劃相等金額的應付現金分紅予以扣留或扣減;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照承諾采取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因繼承、被強制執行、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指定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公司有權將應付本人的薪酬及現金分紅予以扣留或扣減;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照承諾采取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因繼承、被強制執行、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

  (四)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和股份買回承諾

  公司承諾如下:

  “1、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按規定購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在實施上述股份購回時,如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控股股東東方科儀、實際控制人國科控股承諾如下:

  “1、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承諾人將按規定購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在實施上述股份購回時,如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隨著募集資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凈資產均將大幅增長。但由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測試到實際投入運營并釋放利潤需要一定時間,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無法在發行當年即產生預期收益,公司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將在短期內出現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資者即期回報存在被攤薄的風險。

  1、公司采取的填補即期回報的措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證監會《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31號)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為降低本次公開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增強公司持續回報能力,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承諾將采取如下措施實現業務可持續發展從而增加未來收益,加強投資者回報。同時,公司特別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制定填補回報措施不等于對公司未來利潤做出保證,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并注意投資風險。

  (1)加強募集資金管理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公司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募集資金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便于加強對募集資金的監管和使用,保證募集資金合法、合理、規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資金使用風險,從根本上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

  (2)積極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盡快獲得預期投資收益

  

 

 

免責聲明: 本公司提供的資訊來自公開的資料,本公司僅作引用,并不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有效性、及時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及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并不構成任何建議或意見,均不能作為 閣下進行投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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